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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士官编制数量,主要用于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
二、是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
三、是调整士官军衔制度。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四、是改进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五、是完善士官培训体系。首次选取的士官应进行资格培训,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
六、是健全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各级士官在服现役的各个年度,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都可安排退役;将士官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军事训练考核计划。
09年士官改革内容《方案》指出,此次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发展新形势,着力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提高素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改革坚持战斗力标准,把提高士官队伍建设质量、增强信息化条件下部队作战能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创新发展,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士官队伍建设的特点规律,在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上提出新对策;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
此次改革是对现行士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增编的士官,主要用于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
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首次选取的士官应进行资格培训,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
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各级士官在服现役的各个年度,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都可安排退役;将士官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军事训练考核计划。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方案原文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
(一)【士官编制依据】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按编制配备士官】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
(三)【选取、套改办法】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选取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未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则上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服现役。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后岗位编制数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规定、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继续服役。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中专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当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大专以上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学员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应等级和年度。
(四)【档案手续】对档案缺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后,参加选取、套改;对违规入伍、选取、入学的,一律不得选取、套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选取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
2、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应当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
3、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优先选取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1、在本级服役期内,获得国家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的;
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并合格的;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
6、同等条件下,岗位任职时间长的。
(七)【选取、套改程序】士官的选取,仍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选前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高级士官选取前,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评结果及其档案上报总参军务部审核,考评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选取的重要依据。
士官的套改,由基层党支部对套改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套改建议,经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具有选取、套改批准权限的单位党委审批,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套改命令。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愿继续服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
(八)【选取注册】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认证。
(九)【选取批准权限】各级士官选取、套改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套改,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十)【暂缓套改】下列人员暂缓套改:
1、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套改。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套改。确定套改的,其套改时间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伤、致残,连续住院或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暂缓套改。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于上岗当月套改。
(十一)【不予套改】已确定复员、转业、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待移交的伤病残士兵,不参加套改。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现役。
三、士官军衔的授予
(十二)【授予军衔依据】士官军衔授予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章的规定执行。士官军衔的授予与士官选取、套改同时进行,以同一命令下达,军衔级别起算时间同选取、套改时间。
(十三)【选取、套改士官授衔】2009年冬季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规定授予军衔:
1、选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授予下士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中士军衔;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军衔;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满17年不满20年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20年不满24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见附表1)。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军衔。
(十四)【不予授衔、暂缓授衔】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军衔;暂缓套改的,待套改时授予相应军衔。
(十五)【军衔标志佩带】各衔级士官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十六)【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津贴
①基本工资。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军衔级别工资,按照军衔级别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确定;军龄工资,按照服役年限(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附表2)。
②军人职业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③生活性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④工作性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⑤奖励工资。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⑥地区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西藏特殊津贴。
⑦岗位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⑧保健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⑨技能等级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
士官的救济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子女保育教育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防暑降温费等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探亲休假待遇
符合条件的士官,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和休假待遇。
4、退役待遇
退出现役的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分别计发复员费、转业费和退休费。
5、抚恤待遇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十七)【住房待遇】住房待遇
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计算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级军士长70平方米,二级军士长80平方米,一级军士长90平方米。
2、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见附表3)。
(十八)【保险待遇】保险待遇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
(十九)【其他待遇】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套改办法】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套改办法。首次选取、套改的士官和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1、首次选取为下士的义务兵,直接套入下士的起点工资标准(下士1档)。
2、参加选取、套改的一至六级士官,按照其军衔等级和服现役年限套入新的工资标准: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套入下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5年不满8年的,套入中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9年不满12年的,套入上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2年不满16年的,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7年不满20年的,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0年不满24年的,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4年以上的,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①一级士官,授予下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下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一级2档套入下士2档);授予中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一级4档套入中士1档)。 _
②二级士官,授予中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二级2档套入中士2档);授予上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二级4档套入上士1档)。
③三级士官,授予上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三级2档套入上士2档);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三级5档套入四级军士长1档)。
④四级士官,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四级2档套入四级军士长2档);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四级5档套入三级军士长1档)。
⑤五级士官,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如五级2档套入三级军士长2档);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五级5档套入二级军士长1档)。
⑥六级士官,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后1个档次(如六级2档套入二级军士长3档);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六级4档套入一级军士长1档)。
3、暂缓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不定期增资。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4、不参加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可定期增资。
(二十一)【定期增资】在职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增加工资、定期增加工资和退休士官(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士官的退役
(二十二)【退役对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对象为: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选取进入高一级服役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现役未达到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参加套改的(除暂缓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士官;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有关规定的。
(二十三)【全程退役条件】根据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规定,服现役未达到本级和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实行计划控制,2009年冬季原则上不超过士官实有数的0.5%。
1、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2、因编制员额缩减,调整使用有困难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因政治、身体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二十四)【全程退役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中、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二十五)【保留骨干】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和经军队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未选取为中级士官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二十六)【退役费结算】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工资等费用的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规定离队的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1.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军官转业政策的要求?
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总结:根据上述的材料可知,我国对退役军官有着及其优厚的转业政策,不仅包含就业,而且还有优厚的补贴政策,充分体现到了国家对于退休军官的尊敬与关注。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军事行政法规。2001年1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为总则,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安置经费,管理与监督,附则。共11章70条。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退役士兵符合符合有关条件,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有关条件,作退休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相关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退役与转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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